会计师事务所终止(注销)公告

来源:作者: 发布时间:2024年09月10日 浏览: 次 字体:

经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(http://acc.mof.gov.cn/),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已终止(注销),平台所示公告如下:

一、亚太(集团)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珠海分所(110100754403)于 2024年07月30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。我厅于 2024年08月16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。
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9号)第四十二条,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,应当自注销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该分所的工商注销手续。

二、广州浩泰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(执业证书编号:44010267,首席合伙人(主任会计师):董红梅,该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,于2024年8月12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执业许可备案材料。我厅于2024年8月16日注销了该所执业证书。自即日起,该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,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。
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9号),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注销后,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,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“会计师事务所”字样。广州浩泰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应于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。

三、惠州汇正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(执业证书编号:44130021,首席合伙人(主任会计师):林峰,该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,于2024年6月12日向我厅报送了注销执业许可备案材料。我厅于2024年8月26日注销了该所执业证书。自即日起,该所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开展业务,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审计业务。

根据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9号),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注销后,企业主体继续存续的,企业名称中不得继续使用“会计师事务所”字样。惠州汇正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应于执业许可注销之日起10日内办理工商注销或变更登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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